中新網(wǎng)9月8日電 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門今天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應減免或緩收相關費用。
據(jù)央視國際報道,通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緩收仲裁費。受援方勝訴的案件,由非受援的敗訴一方承擔;受援方如果敗訴,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國土資源、建設、衛(wèi)生、工商、檔案管理等部門應當免收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檔案資料查閱費、咨詢費、保護費以及學歷、工齡和財產(chǎn)的證明費,并適當減免相關材料的復制費。
通知還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應緩收或免收鑒定費。其他非財政撥款的鑒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人身傷殘鑒定、親子鑒定、筆跡鑒定以及財產(chǎn)評估等,緩收相關費用。受援人勝訴后再補交實際需交納的費用,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受援方敗訴后,鑒定費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