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二:外債結匯
案例: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國銀行寧波鎮(zhèn)海支行為某公司辦理外債結匯1358萬美元,結匯用途與外匯局核準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規(guī)定期限將結匯資金直接付給收款方,違反外債結匯管理有關規(guī)定。外匯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責令該支行改正并處以罰款。
除了資本金結算之外,外匯局還公布了一個外債結匯違規(guī)的案例,即中國銀行寧波鎮(zhèn)海支行為某公司辦理外債結匯1358萬美元一例。
而記者在采訪中獲悉,熱錢若經由這一方式進入國內,實際上與資本金結匯的方式類似,即外幣結匯成人民幣后沒有按照審核的用途去用,錢可能進入國內股市、樓市等。
某外資銀行上海分行從事結算工作的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外債結匯首先要通過外匯局的核準,即公司借外債之后,外匯局對其用途進行審批,經外匯局同意后才能結匯成人民幣在國內使用。
但在具體操作中,結匯后的資金用途與外匯局核準的用途會有不一致的情況。例如上述案例中,寧波鎮(zhèn)海支行就是因為結匯用途與外匯局核準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規(guī)定期限將結匯資金直接付給收款方,而違反外債結匯管理有關規(guī)定。
上述外資銀行人士亦稱,不排除有拿結匯后的資金到國內市場投資的狀況,即使是僅把結匯后的錢掛在賬戶,一段時間后再還款,還能獲得這段期間人民幣升值的收益,即用比結匯時更少的人民幣就可以購得當初借款時的外幣數(shù)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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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曹文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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