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自2005年12月30日起,正式執(zhí)行國家第三、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相當于歐洲3號、4號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Ⅲ、國Ⅳ)。其中,對輕型汽油車和輕型燃氣汽車實施國Ⅲ排放標準;對重型柴油發(fā)動機和重型燃氣發(fā)動機(重型汽車)實施國Ⅲ排放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對輕型柴油車實施國Ⅳ排放標準。(留資)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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